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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非医源性纠纷的产生原因

发表者:admin1 发表日期:2009-6-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1.法律概念模糊,一些本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的事件,也被理所当然的当做医疗纠纷。

例如:
医患纠纷的主体本来必须为为医患双方,而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即为医疗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医患双方对不良后果的产生原因存有分歧。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误区。

某案例中病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还有,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如工伤交通及伤害责任的转移。一些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新闻媒介热衷于负面报道医院,为了产生新闻效果,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作出不负责任的夸张或歪曲,从而对医疗纠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导致全体社会性的对医疗行业的批判。

3. 患方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并鉴于各种媒体的怂恿而被无限制地扩大化,并且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而许多纠纷是出于患者或其亲属对医学一知半解的认识而造成的。

4. 疾病不良的自然转归也被纳入可理解的医疗纠纷范畴。由于人体结构复杂且存在个体差异,疾病的发展也变化多端,在目前的医学科学水平上,有些不良后果是产生发展的自然转归,是医护人员竭尽全力也不能避免的。处于所谓“人道主义”,出现了有没有错你都要赔的‘无责任赔偿’制度。

5. 病员或家属的不良动机。以牟利为目的的医闹开始正式登上医患纠纷的舞台。通过故意指责医院出现差错或事故,以达到不交纳医疗费用甚至获得收益的目的。由于站在了舆论与法律同情的一边,成功机率大,医院目前对此没有好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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